43 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普通竊盜有期徒刑5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所犯為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本案僅有被告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可否撤銷改判超過有期徒刑5月?
(A)不可以,因為被告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保障
(B)不可以,法條可以變更,但刑度應受原審判決之限制,此為量刑之內部界限
(C)可以,因為原審適用法條有誤
(D)可以,因為第二審不受第一審判決之拘束,以防止被告濫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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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4), B(108), C(1618), D(176), E(0) #2436801
統計: A(524), B(108), C(1618), D(176), E(0) #2436801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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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600
第 370 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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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6191
第370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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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2349
可以 因為兩個根本不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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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2765
本文都記了,就是沒記到但書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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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7414
第 370 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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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1939
一個是普通竊盜罪,一個是加重竊盜罪,不同的罪名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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