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警察擬攔停渾身酒氣騎車之張三,實施臨檢。張三見狀,棄車拔腿就跑,
逃逸無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因為警察有臨檢權限
(B)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因為張三未接受警察的 臨檢而逃逸
(C)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因為警察沒有拘提或 逮捕的權限
(D)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因為張三未受有拘提 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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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589), C(193), D(2112), E(0) #2910581
統計: A(333), B(589), C(193), D(2112), E(0) #2910581
詳解 (共 7 筆)
#5487294
刑法第 161 條
第一項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他沒有被逮捕或拘禁,所以不成立
拒絕警方攔檢稽查而逃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對於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提高罰則,處1萬~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五年內再犯者處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對於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或撞傷執勤人員,處9~15萬元罰鍰,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五年內再犯者,處15萬元罰鍰,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https://168.motc.gov.tw/theme/news/post/19061211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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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1596
刑法第 161 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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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4816
根據刑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脫逃罪指的是被依法拘禁或拘留的人,逃脫或拒絕受制的行為。
張三並不是被警方依法拘禁或拘留後逃脫的情況,而是在臨檢過程中因為有酒駕嫌疑而見警察後自行逃跑。因此不會構成脫逃罪。
張三並不是被警方依法拘禁或拘留後逃脫的情況,而是在臨檢過程中因為有酒駕嫌疑而見警察後自行逃跑。因此不會構成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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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9011
根據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的要件是行為人已處於合法逮捕或拘禁的狀態,張三的情形不符合該要件。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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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張三有犯其他的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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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上的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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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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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要件:
- 行為人必須使用強暴或脅迫方式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
- 逃逸本身不構成強暴或脅迫,因此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 如果張三僅是逃跑,而未使用強暴、脅迫等行為,則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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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責任?
- 張三的行為更可能涉及交通法規的違反,例如:
- 酒駕規定(第 35 條、37 條):
- 張三渾身酒氣,若事後證明其血液或呼氣酒精濃度超標,即可能構成酒駕。
- 若拒絕酒測,則適用第 35 條第 2 項,將受到罰款及其他處罰(如吊銷駕照)。
- 肇事逃逸(第 62 條):
- 如果張三逃逸時未涉及交通事故,則不構成肇事逃逸。但若其棄車逃跑前涉及事故,則可能構成肇事逃逸,將被處罰金及刑事責任。
- 酒駕規定(第 35 條、37 條):
3. 是否涉及刑法第 185 條之 3(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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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85 條之 3:酒駕公共危險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標,或精神、身體因藥物影響不能安全駕駛者,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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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要件:
- 張三須實際駕駛機車,並被證明酒駕成立。
- 如果警察能證明張三在逃逸前有飲酒駕駛行為,則可能構成此罪。
- 若僅有渾身酒氣,但無法證明其酒駕行為,則不構成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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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可能的責任
- 拒檢罰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 張三未接受警察依法要求的臨檢,可能構成行政違規,依法可處罰款。
- 刑事責任:
- 若無強暴或脅迫行為,僅逃逸,無刑事責任。
- 若證明張三酒駕,則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刑法第 185 條之 3)。
- 行政責任:
- 張三可能因拒檢或酒駕被處以行政罰款及其他處罰(如吊銷駕照)。
若警方無法證明張三有實際酒駕或其他違法行為,則其僅因逃逸行為,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可能受到行政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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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782
警察至多可以依照刑訴法88-1第一項將其緊急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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