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司法警察執行犯罪案件偵查有關「時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應於逮捕或拘提 之時起 24 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
(B)依提審法規定,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在 24 小時內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C)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調查犯罪情形,通知證人之通知書應於應到 24 小時前送達
(D)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於 24 小時內解送指定之處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31), B(106), C(124), D(110), E(0) #3254654
統計: A(931), B(106), C(124), D(110), E(0) #3254654
詳解 (共 4 筆)
#6457880

3
0
#7340088
第217點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拘提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後,除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十六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但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
﹝2﹞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而不能於前項時限內解送人犯者,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於檢察官指定之時限內解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