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非美國稅務居民 A 以自己為委託人成立可撤銷信託,控制信託重大決定,受託人為新加坡
信託公司,信託準據法為南達科他州法,保護人是 A,受益人皆美國稅務居民,下列何者為
判斷是否成立美國境外信託(Foreign Trust)之正確見解?
(A)是美國境內信託,因受信託準據法為南達科塔法,美國法院有管轄權,不成立境外信託
(B)是美國境外信託,信託準據法為南達科塔法,美國法院有管轄權,但美國稅務居民並未
控制信託之所有重大決定,仍成立境外信託
(C)是美國境內信託,因受益人皆美國稅務居民
(D)是美國境外信託,因受託人為新加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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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94), C(11), D(9), E(0) #3334774
統計: A(14), B(94), C(11), D(9), E(0) #3334774
詳解 (共 1 筆)
#6333581
根據美國稅法,判定信託是否為美國境外信託(Foreign Trust),需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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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權測試(Court Test):信託必須能夠在美國法院進行主要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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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權測試(Control Test):一位或多位美國人士必須有權控制信託的所有重大決策。
如果信託的受託人是新加坡的信託公司,但信託的準據法是南達科他州法,且美國稅務居民(如A)能控制信託的重大決策,那麼該信託可能被視為美國境內信託。然而,確定信託的稅務身份需要詳細分析,包括信託的具體結構和操作方式。因此,選項(B)較為正確。
正確答案: (B) 是美國境外信託,信託準據法為南達科他法,美國法院有管轄權,但美國稅務居民並未控制信託之所有重大決定,仍成立境外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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