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土地稅法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爲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 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幾計徵地價稅?
(A)千分之一
(B)千分之六
(C)千分之十三
(D)千分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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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618), C(7), D(1), E(0) #899044

詳解 (共 1 筆)

#1318670

土地稅法

第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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