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B)空中大學採學年學分制
(C)選修生需高中職畢業,且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
(D)空中大學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得予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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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4), C(18), D(12), E(0) #483175
統計: A(104), B(14), C(18), D(12), E(0) #483175
詳解 (共 4 筆)
#3705659
B-學分,
C-不限學歷,
D-不得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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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 14 條
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
全修生具有學籍,符合修讀下列各級學位資格,並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始
得入學:
一、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
學力者,得入學修讀副學士、學士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前項同等學力之認定,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或入學專科學校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副學士、學士課程,修滿四十學
分成績及格者,視為其具有第二項第一款之同等學力。
第 17 條
空中大學採學分制。
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
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空中大
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
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前項副學士及學士學
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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