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規定,公務員犯收賄罪,情節輕微,而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下者,法院應減輕其刑?
(A)5 萬元
(B)10 萬元
(C)15 萬元
(D)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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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06), B(1797), C(279), D(215), E(0) #1928096
統計: A(6506), B(1797), C(279), D(215), E(0) #1928096
詳解 (共 9 筆)
#3153364
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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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667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2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
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
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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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5658
那個...最佳解的法條名稱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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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7771
回最佳解,是"污"不是"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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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6989
【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
1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2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亦同。
1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2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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