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關於憲法修改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民人數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時,得提出憲法修正案
(B)立法院僅有憲法修正案之提案權
(C)國民大會亦得提出憲法修正案
(D)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後,並公告半年,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投票人
數之半數,即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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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2), B(2559), C(390), D(3635), E(0) #1609364
統計: A(532), B(2559), C(390), D(3635), E(0) #1609364
詳解 (共 10 筆)
#2610755
(D)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後,並公告半年,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投票人 數之半數,即通過之
正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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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9467
憲法增修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這題有點文字遊戲
就憲增12條來說,立院只有提案權沒錯
D選項:有效同意票過投票人數之半數 =>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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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8187
依據2019.06.21修正之公投法規定:
修憲、領土變更,非公投法之公投項目。
提案人人數: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第10條第1項)
連署人數: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第12條第1項)
口訣:萬一提案成功,就要連署一點五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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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438
憲法增修條文 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公民投票法 第12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 百分之1.5 以上。
(A) 公民人數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時,得提出憲法修正案
---> (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百分之1.5以上 )
(B) 立法院僅有憲法修正案之提案權 ( ○ )
(C) 國民大會亦得提出憲法修正案 ( 增憲第12條不適用 )
(D) 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後,並公告半年,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投票人數之半數,即通過之。(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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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5629
(D)...有效同意票過投票人 數之半數,即通過之
投票人改為"選舉人"
(A)公民人數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時,得提出憲法修正案
改為"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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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434
憲法增修條文
第1條(人民行使直接民權)
(1)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2)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12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純考法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BC),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D),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選項A--舊法已刪除,那是憲法修正之複決案,公民並沒有提案權
第10條(公民投票提案人人數及審核)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2條(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已刪除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之。
新法參考
第2條(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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