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立法院得對下列何事項行使調查權?
(A)行政機關某部門收受賄賂案件
(B)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
(C)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某審理中案件的相關資料
(D)法院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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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0), B(29), C(300), D(46), E(0) #126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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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5 筆)
#1620956
釋字第325號解釋文: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
綜上所述(C)公平交易委員會雖然是受行政院督導,但他仍然是獨立機關,因此也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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