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據藥害救濟法,下列何種情事得申請藥害救濟?
(A)使用臨床試驗用藥而受害
(B)施打疫苗而受害
(C)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而受害
(D)使用化療藥品而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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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26), C(66), D(2013), E(0) #3279184
統計: A(55), B(126), C(66), D(2013), E(0) #3279184
詳解 (共 6 筆)
#6172231
| 法規名稱: |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二、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三、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B)
四、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五、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六、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C)
七、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A)
八、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但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
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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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997
公告第一階段適用藥害救濟法之藥物範圍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 20 日衛署藥字第 89034185 號
主旨:公告第一階段適用藥害救濟法之藥物範圍。
依據:藥害救濟法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七款。
公告事項:第一階段適用藥害救濟法之藥物範圍,限於藥事法第六條規定之製劑,
但暫不含中藥。
至於藥事法第五條規定之試驗用藥品,及第十三條規定之醫療器材則暫不適用。
不適用藥害救濟法>>中藥/試驗用藥品/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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