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為避免不良廠商明知而販賣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圖利,政府可依下列何項處置,以保障罕見疾病患者 的用藥安全?
(A)依藥事法第83條販賣偽藥或禁藥處置
(B)依藥師法第21條影射產品誇大不實效能施以懲戒
(C)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29條將罕見疾病藥物充作營利用途,處以罰鍰
(D)依藥事法第97條藥商使用不實資料,辦理藥物許可證查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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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6), B(7), C(800), D(45), E(0) #406305

詳解 (共 9 筆)

#2294769
因為不能確定他是製造還是輸入,所以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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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979
(C) 第19、29條是針對專案申請的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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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735
未經許可 應為偽藥

禁藥只政府明訂禁止之毒害藥品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題幹未提被禁止或為輸入藥品
此處應該是偽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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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9059

偷推薦電影-《我不是藥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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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444
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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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141
罕見疾病藥物未經查驗登記或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之一者,
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罕見疾病病人與家屬及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
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不得作為營利用途
前項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專案申請應備之書證資料、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專案申請之罕見疾病藥物充作營利用途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獲取之利益,沒入之;二年內
並不得再行提出罕見疾病藥物之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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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0266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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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276
未經許可屬於禁藥 以83條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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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5946
補個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26 條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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