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憲法》第8條第4項規定,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 請追究,法院至遲應於多久時間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依法追究?
(A) 8小時內
(B) 12小時內
(C) 24小時內
(D) 48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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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64), C(4982), D(422), E(0) #2332613

詳解 (共 2 筆)

#4023930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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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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