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訴願法》第10條規定,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團體或
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A)原委託機關
(B)委辦機關
(C)委任機關
(D)原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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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7), B(155), C(174), D(1481), E(0) #2701990
統計: A(3507), B(155), C(174), D(1481), E(0) #2701990
詳解 (共 5 筆)
#5343823
| 權限委任 | 權限委託 | 委辦 | 委託行使公權力 | |
| 訴願管轄機關 | 受委任機關的上級機關 | 委託機關的上級機關 | 受委辦機關的上級機關 | 委託機關 |
| 訴訟被告 | 受委任機關或上級機關 | 委託機關或上級機關 | 受委辦機關或上級機關 | 受託團體或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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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8823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 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 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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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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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 (上)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依第十條提起訴願之事件,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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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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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
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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