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學校依法要提供身障生所需的輔具,以下說明何者正確?
(A) 要先經輔具中心評估
(B) 要有身心障礙證明
(C) 在家教育學生不能申請
(D) 主管機關要協助學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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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7), B(64), C(21), D(1398), E(0) #2008447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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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第 3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

第 4 條

前條教育輔助器材,學校(園)及機構應優先運用或調整校內既有教育輔助器材,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教育輔助器材,並負保管之責。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園)及機構之需求,辦理教育輔助器材購置、流通及管理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專業團體、機關(構)辦理。

 

 

各教育階段應向哪些單位申請提供學習輔具?

 

1.國中小(含縣市立高中職):由各縣市政府負責,特教資源中心於評估後提供輔具。
2.高中職: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負責,暫時由教育部委辦之三個大專輔具中心提供服務(視障:淡江大學、聽障:高雄師範大學、肢障:中山醫學大學附設復健醫院)。
3.大專校院:由教育部特教小組負責,由教育部委辦之三個大專輔具中心提供服務。
4.一般生活輔具,則需向各縣市社會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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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育階段應向哪些單位申請提供學習輔具?

1.國中小(含縣市立高中職):由各縣市政府負責特教資源中心評估後提供輔具。

2.高中職: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負責,暫時由教育部委辦之三個大專輔具中心提供服務(視障:淡江大學、聽障:高雄師範大學、肢障:中山醫學大學附設復健醫院)。

3.大專校院:由教育部特教小組負責,由教育部委辦之三個大專輔具中心提供服務。

4.一般生活輔具,則需向各縣市社會局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更新》

依據學習階段的不同,專屬負責身心障礙學生輔具服務之單位,亦有所不同。在學前及義務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輔具服務主要是由各縣市教育局的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主責;大專校院暨高中職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則是以教育部委託之教育輔具中心為主。

資料來源: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

https://special.moe.gov.tw/article.php?paid=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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