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張三為司法警察,因甲報案稱在三月五日十一時於某地被乙毆傷,且持驗傷單作為證據,欲告乙傷害罪,並稱有丙在場目睹。張三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相關證人丙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B)告知證人如不到場得逕行拘提
(C)如證人到場於詢問前應命具結
(D)如證人恐因自陷於罪而拒絕證言時,應命釋明或具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9), B(10), C(29), D(26), E(0) #339305

詳解 (共 3 筆)

#829512
審判中之證人、鑑定人、鑑定證人必須具結。沒具結就158-3,法官仍採為證據則又違反155II,進入379第10款。
實務認為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所為陳述,具結後才有證據能力(不具結也可以,就檢警白做工而已XD)。學說多認為無須具結。
警詢無須具結,無適用158-3之餘地。
10
0
#769410
同樣是請證人到場接受詢問:
檢察官所為者稱"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罰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再不到者,亦同。(刑訴178)
司法警察(官)所為者稱"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但不得逕行拘提(刑訴196-1)。
6
0
#829221
請問是只有在審判中才需要"具結"嗎?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