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關普通法與特別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只會存在不同法律之間,而不會存在同一法律條文之間
(B)特別法可以以人、事、地為標準來區分
(C)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D)消費者保護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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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5), B(101), C(222), D(211), E(0) #2890371
統計: A(1895), B(101), C(222), D(211), E(0) #2890371
詳解 (共 6 筆)
#6154549
有關普通法與特別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 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只會存在不同法律之間,而不會存在同一法律條文之間❌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不僅存在於二不同法典中,即使同一法典的不同條文中,亦可能存在。
例如,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同法126、127條,則分別規定5年及2年的短期消滅時效,相較之下,前者是消滅時效的普通規定,後二者則是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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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特別法可以以人、事、地為標準來區分✔️
(C)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D) 消費者保護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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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9267
(A) 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只會存在不同法律之間,而不會存在同一法律條文之間
同一法條
同一法律
第 125 條
同一法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同一法律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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