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關本市國民中學資優學生相關服務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本市國民中學資優學生放棄特殊教育身分及服務,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填具放 棄特殊教育身分及服務申請書,向就讀學校特教組或特教業務承辦人提出申請
(B)本市國民中學資優學生暫緩特殊教育服務,申請暫緩服務以學期為單位;單次申請,以至多暫緩一學年為限,學校應於申請期滿後召開IGP會議,重新評估學 生學習及服務需求,以確認後續是否調整申請:放棄特殊教育身分及服務、恢 復特殊教育服務或重新安置
(C)本市國民中學資優學生轉學至本市所屬他校未設有資優班學校,以重新安置資 優教育方案為原則
(D)外縣市資優學生轉學本市所屬學校設有資優班學校,資優班有缺額以重新安置 資優資源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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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358), C(118), D(203), E(0) #3111908
統計: A(109), B(358), C(118), D(203), E(0) #3111908
詳解 (共 5 筆)
#5838078
本市 資優學生 暫緩特殊教育服務
1.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填具暫緩特殊教育服務同意書,向就讀學校特教組或特教業務承辦人提出申請。
2.由資優班教師、特教組長或特教業務承辦人檢附學生之暫緩服務申請書、IGP、輔導紀錄及評估結果,經學校召開IGP會議及提報特推會審議。
3.暫緩服務申請,以學年為單位;單次申請,以至多暫緩一學年為限。學校應於申請期滿後召開IGP會議,重新評估學生學習及服務需求,以確認後續是否調整申請:放棄特殊教育身分及服務、恢復特殊教育服務或重新安置。
選擇題B選項:本市國民中學資優學生暫緩特殊教育服務,申請暫緩服務以學期(是學年)為單位;單次申請,以至多暫緩一學年為限,學校應於申請期滿後召開IGP會議,重新評估學生學習及服務需求,以確認後續是否調整申請:放棄特殊教育身分及服務、恢復特殊教育服務或重新安置。
臺北市國民中學資優學生放棄特教身分與服務、暫緩特教服務、重新鑑定安置及通報辦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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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市國民中學資優學生暫緩特殊教育服務,申請暫緩服務以學期為單位 以學年為單位;單次申請,以至多暫緩一學年為限,學校應於申請期滿後召開IGP會議,重新評估學 生學習及服務需求,以確認後續是否調整申請:放棄特殊教育身分及服務、恢 復特殊教育服務或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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