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若學生不服管教,需交由監護人帶回管教者,每次以幾日為限?
(A)2 日
(B)3 日
(C)4 日
(D)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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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27), C(1), D(372), E(0) #97106
統計: A(56), B(227), C(1), D(372), E(0) #97106
詳解 (共 2 筆)
#60682
二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http://www.taotc.org/xoops/modules/news/index.php?storytopic=4&start=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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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6
每次以五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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