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非應遵守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之關係人?
(A)團體協約當事人之雇主
(B)屬於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
(C)由派遣公司派遣至團體協約當事團體提供勞務之勞工
(D)團體協約簽訂後,加入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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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6), C(681), D(68), E(0) #168624

詳解 (共 2 筆)

#2324225
派遣勞工沒人權   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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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085
團體協約法  第 17 條
團體協約除另有約定者外,下列各款之雇主及勞工均為團體協約關係人,應遵守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
  一、為團體協約當事人之雇主。     
  二、屬於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
  三、團體協約簽訂後,加入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
前項第三款之團體協約關係人,其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除該團體協約另有約定外,自取得團體協約關係人資格之日起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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