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法院開庭之傳票經郵務人員於 3 月 5 日送達至被告甲之戶籍地址時,因無人在家,乃改送至該戶籍所
在地之派出所,並依法製作通知書黏貼以為送達。嗣甲於同日返家後,發現黏貼門首之通知書,乃於
翌(6)日至派出所領取。關於此種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於 3 月 5 日留置派出所時,發生送達效力
(B)於 3 月 6 日領取時,發生送達效力
(C)自 3 月 5 日起,經 10 日發生送達效力
(D)自 3 月 6 日起,經 10 日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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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598), C(178), D(110), E(0) #3139556
統計: A(209), B(598), C(178), D(110), E(0) #3139556
詳解 (共 3 筆)
#5907740
寄存送達:
(1)如果送達至住居所、事務所,沒有遇到本人,亦無同居人、受僱人或大樓管理員可代收司法文書時,郵務人員就會改以寄存送達方式來送達。所謂寄存送達,就是郵務人員將送達的司法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通常是轄區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一份貼在送達處所之門首、一份放入信箱或適當位置,讓應受送達人知道自己有司法文書寄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要去領取。
(2)寄存送達何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司法文書和行政文書並不相同,司法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不管本人在寄存送達生效後有無前往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本人之效力;但是,如果本人在寄存送達生效之日前前往領取司法文書,則以實際領取時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於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發生送達之效力,並沒有經10日發生效力之規定,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認此尚無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資料來源台灣高等檢察署
刑事訴訟法
第62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62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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