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行政訴訟中,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一時不能計算其數額,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A)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B)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C)裁定不受理
(D)判命原告與被告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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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41), B(236), C(186), D(2881), E(0) #1357786
統計: A(5341), B(236), C(186), D(2881), E(0) #1357786
詳解 (共 10 筆)
#2271999
行政訴訟法 第 189 條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
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
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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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435
這幾年行政訴訟法考蠻多的,而且又很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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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443
有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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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604
法官 自由心證 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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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952
45 行政訴訟中,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一時不能計算其數額,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A) 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這題我怎麼覺得有BUG= =
行政訴訟法189條第2項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規是寫不能證明其數額,但題目是寫一時不能計算其數額 所以代表當事人還是有可能算得出來的啊?並不到不能證明的地步吧
這題我怎麼覺得有BUG= =
行政訴訟法189條第2項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規是寫不能證明其數額,但題目是寫一時不能計算其數額 所以代表當事人還是有可能算得出來的啊?並不到不能證明的地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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