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本人申請改名,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
(B)與四親等內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或其中文讀音相同者,得申請改名
(C)未成年人因被撤銷認領而改名者,戶政機關應依職權查驗其撤銷認領之中英文證明文件,始得改名
(D)未成年人因終止收養而改名者,應以法院裁判書為依據,始得更改
統計: A(713), B(51), C(29), D(102), E(0) #3034978
詳解 (共 5 筆)
(A) 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
姓名條例 第 12 條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B) 與四親等內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或其中文讀音相同者,得申請改名
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C) 未成年人因被撤銷認領而改名者,戶政機關應依職權查驗其撤銷認領之中英文證明文件,始得改名
(D) 未成年人因終止收養而改名者,應以法院裁判書為依據,始得更改
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四、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六、依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姓名條例§12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A)
姓名條例§9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姓細§8 : 檢附所屬單位之證明文件)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B) (姓細§8 : 戶所查證戶籍資料)
(*如要求改為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姓名完全相同者,戶所得否撤銷? NO! 無規定不得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姓細§8 : 由戶所查證戶籍資料)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限尚未緝捕到案(姓細§8 : 檢附載有通緝資料證明文件)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C) (D) (姓細§8 :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不確定法律概念ex:讀音會意不雅-諧音不好聽-NO.399)(姓細§8 : 由戶所查證申請人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之戶籍資料)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8
依本條例§9 1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四、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D) (終止收養是兩願的沒有經過法院;撤銷收養是法院判的) ;(撤銷認領是法院判的,認領沒有[終止] 只有經過法院才能使認領消失)
六、依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B) 與四親等內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或其中文讀音相同者,得申請改名 (三親等)
(C) 未成年人因被撤銷認領而改名者,戶政機關應依職權查驗其撤銷認領之中英文證明文件,始得改名
(D) 未成年人因終止收養而改名者,應以法院裁判書為依據,始得更改
(B)
姓名條例 第 9 條 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C) 、(D)
姓名條例 第 9 條 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如下:......
五、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補充: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之證明文件,養子女為成年人得以終止收養書約為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足資證明家族正確姓氏之文件。
四、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其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者,由戶政機關查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