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B)對於行政處分不服時,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C)行政訴訟採三級三審制
(D)行政訴訟不徵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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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8), B(278), C(161), D(110), E(0) #3184038

詳解 (共 7 筆)

#6016975
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第 98 條
1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2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 98-1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或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另徵收裁判費。
第 106 條
1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2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3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4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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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5739

A.行政訴訟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B.先訴願再訴訟(訴願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5條)
C.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三級」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二審」指兩個審級,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的第一審事件,可上訴、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的第一審事件,可上訴、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
D.行政訴訟法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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