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於取得 A 公司股票後 6 個月內再行賣出,因而獲得利益共計新 臺幣(下同)150 萬元,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應請求甲將該 150 萬元利益歸於公司,無須經股東會決議
(B)主管機關得處甲 24 萬元以上 480 萬元以下之罰鍰
(C)甲短線交易之獲利行為已構成證券交易法上之刑事犯罪
(D) A 公司非上市公司,故甲無須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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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 B(85), C(183), D(76), E(0) #2792475

詳解 (共 3 筆)

#5292095
第 157 條(短線交易之禁止及歸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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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207
(A) A 公司應請求甲將該 150 萬元利益歸於公司,無須經股東會決議
(正確。157 I: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B) 主管機關得處甲 24 萬元以上 480 萬元以下之罰鍰
(*並非在178規範之行政罰鍰內。)

(C) 甲短線交易之獲利行為已構成證券交易法上之刑事犯罪
(*並不在175、17的刑事責任中。)

(D) A 公司非上市公司,故甲無須負任何責任
(*62 I: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者(上櫃、興櫃),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62II: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買賣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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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即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D) 藏在證券交易法第62條第3項:第156條及第157條之規定,於第1項之買賣準用之,而同條第1項,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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