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法令規定,雇主對於一般勞工健康檢查紀錄資料,最少應保存幾年?
(A)7
(B)10
(C)15
(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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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0), B(1451), C(317), D(267), E(0) #1595078
統計: A(3090), B(1451), C(317), D(267), E(0) #1595078
詳解 (共 4 筆)
#5118946
l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106年11月13日修正):
l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就下列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l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l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
l 之理學檢查。
l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l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l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l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ALT )、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
l 、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l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l 前項檢查未逾第十二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l 一般體格檢查。
l 第17條規定:
l 前三條規定之檢查紀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l 附表八之檢查結果,應依附表十所定格式記錄。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
l 附表九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檢查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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