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9 號解釋,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僅能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指出何項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
(B)法安定性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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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3), C(303), D(26), E(0) #134018
統計: A(5), B(53), C(303), D(26), E(0) #134018
詳解 (共 1 筆)
#1642218
信賴保護:法院在進行違憲審查時,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政府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
法安定性:法安定性原則係要求法律規範的內容必須處於一種穩定的狀態,使人民得以預測其行為將得到何種法律效果,而人民得相信政府的施政,不會無故朝令夕改。法安定性原則的內涵包括法明確性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子概念。
法律保留: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而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比例原則 :當認為某項法律或行政措施可能有違反憲法的疑慮時,就可以用比例原則來檢驗其是否違憲。若其可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即為合憲;反之,即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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