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某辦理藥害救濟相關業務人員,無故洩漏受害人罹患愛滋病資訊,致該受害人罹患憂鬱症,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受害人得以憂鬱症病因,申請藥害救濟
(B)該承辦人員因業務而洩密,應受廢照廢證處分
(C)受害人得對該洩密人員提出訴願之行政救濟
(D)該承辦人員不得為自己利益而使用愛滋病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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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98), C(718), D(5480), E(0) #2180329
統計: A(16), B(398), C(718), D(5480), E(0) #2180329
詳解 (共 10 筆)
#380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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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869
就想洩露個資已經是私人的事了 提"行政救濟"好像怪怪的
補一個查到的刑法
第316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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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5368
| 撤銷廢止藥師證書(較嚴重) | 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 |
| 肅清煙毒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都跟毒品/管藥有關,不含租牌) |
做了不能執行的業務、受停業處分仍然執行業務 |
藥師法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藥師;其已充藥師者,撤銷或廢止其藥師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依本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
藥師法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
藥師法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
一、經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
二、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藥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四、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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