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非工會召開臨時會議之條件?
(A)理事長之請求
(B)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C)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D)監事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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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64), C(20), D(75), E(0) #168625

詳解 (共 1 筆)

#659955
(A)理事長的職務指是召集,而非召開會議條件

工會法

第   23    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 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 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 ,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 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 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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