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無權選任鑑定人?
(A)受命法官
(B)檢察官
(C)受託法官
(D)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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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733), C(2122), D(84), E(0) #630898

詳解 (共 10 筆)

#924484

刑事訴訟法第198條

鑑定人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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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014
受命法官:
在合議審判中,審判長為準備審判起見,通常會先指定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此時受指定進行準備程序的法官就是『受命法官』,在實務上受命法官也就是本案的調查法官。沒有受命法院。一個案子如果是三人合議庭,會有審判長、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等三人合議;其中受命法官是實際承辦案件之法官,實施準備程序的法官也是受命法官。如果是獨任制審判庭,受命法官就是審判長本身。
陪席法官:
在合議審判中,除審判長外及受命法官外,還有其他的法官在〈高等法院三人組合議、最高法院五人組合議〉,這些非審判長及非受命法官的法官就是陪席法官,因為在實務上陪席案件並非他們自己的案件〈他們有自己的受命案件〉,而且也不參與準備程序,對案件也不瞭解,所以陪席法官對陪席案件大都僅是因為行政事務上的分配而不得不來,所以在法庭上常可以看到陪席法官在法檯上打瞌睡。
受託法官:
在獨任審判中,法官就是審判長。如果審判長要調查的事項是在其他法院管轄區域內,則可能囑託該管轄法院代為調查,此時該調查法官就是『受託法官』,如 A法院「囑託」B法院訊問證人甲,B法院訊問證人甲的法官即是受託法官。因為受審判長之託,故名。

http://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2534-%E5%8F%97%E5%91%BD%E6%B3%95%E5%AE%98%E3%80%81%E9%99%AA%E5%B8%AD%E6%B3%95%E5%AE%98%E3%80%81%E5%8F%97%E8%A8%97%E6%B3%95%E5%AE%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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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5692

受命法官:

在合議審判中,審判長為準備審判起見,通常會先指定法官行準備程序,此時受指定進行準備程序的法官就是『受命法官』,在實務上受命法官也就是本案的調查法官。沒有受命法院。

一個案子如果是三人合議庭,會有審判長、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等三人合議;其中受命法官是實際承辦案件之法官,實施準備程序的法官也是受命法官。如果是獨任制審判庭,受命法官就是審判長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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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席法官:

在合議審判中,除審判長外及受命法官外,還有其他的法官在〈高等法院三人組合議、最高法院五人組合議〉,這些非審判長及非受命法官的法官就是陪席法官,因為在實務上陪席案件並非他們自己的案件〈他們有自己的受命案件〉,

而且也不參與準備程序對案件也不瞭解,所以陪席法官對陪席案件大都僅是因為行政事務上的分配而不得不來,所以在法庭上常可以看到陪席法官在法檯上打瞌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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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法官:

在獨任審判中,法官就是審判長。如果審判長要調查的事項是在其他法院管轄區域內,則可能囑託該管轄法院代為調查

此時該調查法官就是『受託法官』,如 A法院「囑託」B法院訊問證人甲,B法院訊問證人甲的法官即是受託法官。因為受審判長之託,故名。


資料來源http://repentor.pixnet.net/blog/post/22247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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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667
刑訴198: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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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5486

檢察官負責偵查階段
受命法官負責準備程序
審判長負責審理程序

陪席有時只是在上面自己看自己負責案子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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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3668

(A)受命法官(X;有權選任鑑定人)
(B)檢察官(X;有權選任鑑定人)
(C)受託法官(O;無權選任鑑定人)
(D)審判長(X;有權選任鑑定人)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甲法院審判長「囑託」乙法院「受託」法官訊問某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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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101
受託法官是其他法院的法官,並非本案法官,不會選任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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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021
鑑定人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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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9444
第 198 條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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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3694
【修法】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鑑定人就本案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與被告、自訴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有無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有無受前款之人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前項以外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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