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規定行政罰?
(A)自治條例
(B)自治規則
(C)委辦規則
(D)自律規則
統計: A(6749), B(978), C(125), D(113), E(0) #1570494
詳解 (共 8 筆)
法律、條例、通則
行政罰→司法是可以審查的基本上有涉及處罰的不能用命令定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行政罰法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行政罰例題
Q.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於縣規約中規定行政罰
(B)直轄市法規得規定沒入之行政罰
(C)自治法規中有關罰鍰之處罰,得規定連續處罰
(D)直轄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Q.行政罰之裁處權經過幾年期間消滅?
(A)5 年
(B)3 年
(C)10 年
(D)視所涉之行政罰種類而定
行政罰法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Q.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下列何者不屬之?
(A)罰鍰
(B)沒入
(C)停止營業
(D)停止供水供電
Q.依行政罰法規定,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而免予處罰者,得施以下列何種措施?
(A)沒入
(B)公布姓名或商號名稱
(C)易服勞役
(D)糾正或勸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