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乙商行洽請林記帳士為該商行記帳報稅,惟乙商行合夥人間發生糾紛,無法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
關係文件,致無公正詳實之記帳報稅,林記帳士當場拒絕接受委任,請問林記帳士之作為符合中華民國
記帳士執業道德規範中那一項規範?
(A)職業守則
(B)技術守則
(C)業務延攬
(D)業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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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2), B(641), C(51), D(125), E(0) #1711550
統計: A(532), B(641), C(51), D(125), E(0) #1711550
詳解 (共 2 筆)
#3029965
中華民國記帳士職業道德規範範
職業守則 :
(一)記帳士應保持職業尊嚴,不得有玷辱職業信譽之任何行為。
(二)記帳士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三)記帳士對於委辦事項,應予保密,非經委託之人同意或依法令規定者外,不得洩漏。
(四)記帳士不得藉其業務上獲知之秘密,基於對委託人或第三者不良之企圖,而有任何不法行為。
技術守則 :
記帳士對於不能勝任之委辦事項,不宜接受。
業務延攬 :
(一)記帳士之廣告宣傳不得有違法情事。
(二)記帳士不得以詆毀同業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延攬業務。
(三)記帳士不得直接或間接暗示相關利害關係或以利誘方式延攬業務。
(四)記帳士不得以不正當之抑價方式,延攬業務。
業務執行 :
(一)記帳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自己名義執行業務,或假借其他記帳士名義執行業務。
(二)記帳士事務所名稱不得與已登錄之事務所名稱相同。
(三)記帳士有關業務之對外文件,必要時應由記帳士簽名或蓋章。
(四)記帳士設立分事務所,應由記帳士親自主持,不得委由助理人員或其他人變相主持。
(五)記帳士如聘僱他記帳士之現職人員,得徵詢他記帳士之意見。
(六)記帳士對其聘用人員,應予適當之指導及監督。
(七)記帳士執行業務,必須恪遵記帳士法及有關法令與記帳士公會訂定之各項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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