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甲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球場而遭否准
(B)主管機關於調查事實時,曾以書面通知甲陳述意見,之後廢止甲之聘僱許可
(C)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前已舉行聽證,之後命令甲公司歇業
(D)對公務人員甲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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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32), C(19), D(1019), E(0) #2980868
統計: A(43), B(32), C(19), D(1019), E(0) #2980868
詳解 (共 7 筆)
#5904895
(A)實務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有關「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認定,僅在行政機關限制或剝奪人民「既有」的自由或權利時,始有適用。
本題甲公司申請籌設球場並非甲公司原有的自由或權利,因此對該申請之否准,毋須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題甲公司申請籌設球場並非甲公司原有的自由或權利,因此對該申請之否准,毋須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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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332
(A)最高行政法院101判字第82號判決(101年1月31日)要旨略以:
本件爭訟對象之原處分係上訴人之申請復職 被上訴人予以駁回之否准處分。被上訴人作成原處分並無行政程序法 102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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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
行政程序法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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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大法官釋字491號略以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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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至於對於A選項為何否准不給適用行政程序法102條,在該判決裡面有寫,我只提供懶人包答案, 打字很累的耶,而且我還免費不收鑽石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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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6633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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