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直轄市政府為充裕辦理自治事項之財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
(B)附加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
(C)附加徵收稅率不得依中央增稅而調整
(D)加值型營業稅屬於不得附加徵收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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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56), C(422), D(58), E(0) #3225342
統計: A(120), B(56), C(422), D(58), E(0) #3225342
詳解 (共 2 筆)
#7273590
正確選項為 C. 附加徵收稅率不得依中央增稅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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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根據《地方稅法通則》第5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可以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A選項正確),但有以下限制:
- 附加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B選項正確)。
- 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不得附加徵收(D選項正確)。
- 附加徵收稅率除因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布實施後二年內不得調高。這表示地方政府的附加徵收稅率是可以配合中央增稅而調整的,故C選項的敘述「不得依中央增稅而調整」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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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A. 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 《地方稅法通則》允許地方政府在特定國稅項目上進行附加徵收以籌措財源。
- B. 附加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 法律明確規定了附加徵收的稅率上限,以避免過度增加人民負擔。
- D. 加值型營業稅屬於不得附加徵收之項目: 法律明確排除了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等特定國稅項目供地方政府附加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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