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有關我國綜合所得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B)自中華民國 79 年 1 月 1 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C)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D)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 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 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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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40), C(9), D(251), E(0) #3035189
統計: A(42), B(40), C(9), D(251), E(0) #3035189
詳解 (共 2 筆)
#5680046
所得稅法(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2、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3、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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