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民法第 1149 條規定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遺產酌給權人之子女得因酌給權人之死亡,而繼承請求酌給權利
(B)受酌給人原則上應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人
(C)就遺產酌給之數額,僅得由法院酌給於權利人
(D)民法明定酌給之數額,不得侵害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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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63), C(16), D(203), E(0) #3289026
統計: A(21), B(263), C(16), D(203), E(0) #3289026
詳解 (共 6 筆)
#6534379
(A) 一身專屬權
(B) 正確
(C) 由親屬會議酌給(1149)
(D) 遺贈才有不得侵害特留分的規定(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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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4124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遺產酌給請求權」,屬於民法親屬編中「繼承」的特殊規定。
正確答案為 (B) 受酌給人原則上應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人。
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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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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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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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照顧那些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在被繼承人生前長期受其扶養,並因其死亡而頓失依靠、生活陷入困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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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之所以需要「被繼續扶養」,其前提通常就是因為他本身「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這正是民法第 1117 條所規定的「受扶養權利」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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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遺產酌給請求權人的資格,雖然法條文字是「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但其內涵與本質,原則上就是指那些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要件的受扶養人。此敘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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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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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酌給請求權是基於受酌給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個人的、事實上的扶養關係而產生的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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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該權利僅限於該受扶養人本人行使,如果該受扶養人死亡,其請求權利也隨之消滅,其子女不得繼承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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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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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149 條,酌給遺產的決定,應由「親屬會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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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沒有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無法決議時,才會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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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選項稱「僅得由法院酌給」是錯誤的,它忽略了親屬會議這個法定的第一順位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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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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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法理上,遺產酌給的數額確實不應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因為特留分是法律對繼承人最低繼承份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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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酌給之數額,不得侵害特留分」。這是透過法學理論解釋得出的結論,而非法律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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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選項的錯誤在於「民法明定」這四個字,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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