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告訴乃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過失傷害乙,乙向檢察官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惟未指明犯罪行為人,係無效之 告訴
(B)甲過失傷害乙,乙向檢察官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惟未指明犯罪行為人,係有效之 告訴
(C)甲竊取其父乙之財物,乙僅向檢察官申告犯罪事實,係有效之告訴
(D)甲竊取其父乙之財物,乙向檢察官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惟未指明犯罪行為人,係 有效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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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298), C(84), D(46), E(0) #3311964
統計: A(85), B(298), C(84), D(46), E(0) #3311964
詳解 (共 5 筆)
#6276787
告訴乃論之罪:
一、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一、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1、此類犯罪,告訴非但是偵查之開端,更是以告訴為訴追條件,凡是觸犯此類犯罪,不問其情形如何,均須告訴乃論。
2、需要有追訴之意思表示,但毋庸指明犯人。例如傷害、過失傷害(車禍)、無故侵入住宅、公然侮辱、誹謗罪(網路上罵人)。
二、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二、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1、此類犯罪,本係非告訴乃論之罪,惟如發生在一定身分之間則須告訴乃論,換言之,此類犯罪,重在犯人,是以其告訴既是偵查之開端,更是以告訴為訴追條件。例如特定親屬問之竊盜、侵占、詐欺、背信。(例如:遺產遭兄侵占,弟欲對兄提出刑事訴訟即須告訴)
2、告訴人需申告犯罪事實、表明追訴之意,且須具體指明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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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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