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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0 屆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試題:財規劃實務#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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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1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0 屆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試題:財規劃實務#111227 |
科目:
理財規劃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1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0 屆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試題:財規劃實務#111227
年份:
111年
科目:
理財規劃實務
46.下列何者不是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範之「列舉扣除額」項目?
(A)捐贈
(B)醫藥費
(C)災害損失
(D)財產交易損失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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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吳信憲
B2 · 2023/11/15
推薦的詳解#5966416
未解鎖
如上圖,列舉扣除額裡無財產交易損失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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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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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e27123
B1 · 2023/03/27
推薦的詳解#5760819
未解鎖
所得稅法第17條.... ........
(共 5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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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茜
B3 · 2024/05/05
推薦的詳解#6088085
未解鎖
列舉扣除額 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額「...
(共 2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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