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下列關於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所定立法院對行政院之不信任案提出之要件,何者為錯誤?
(A)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B)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C)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
(D)不信任案未獲通過者,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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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0), B(194), C(351), D(36), E(0) #132891

詳解 (共 4 筆)

#337739
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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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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