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專案申請之罕見疾病藥物充作營利用途者,其獲取之利益應予:
(A)沒收之
(B)沒入之
(C)充作政府公積金
(D)充作政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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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2), B(1914), C(109), D(75), E(0) #397693
統計: A(452), B(1914), C(109), D(75), E(0) #397693
詳解 (共 6 筆)
#1218453
專案申請之罕見疾病藥物充作營利用途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獲取之利益,沒入之;兩年內並不得再行提出罕見疾病藥物之專案申請
沒入之、罰鍰、拘留:屬於行政法
沒收之、罰金、拘役:屬於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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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311
沒入 行政法
沒收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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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6165
回應樓上,
根據預算法第4條
基金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基金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2類。 即歲入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而歲入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 每一個普通基金都有收入及支出,均應編列預算,其按機關別所編的預算稱單位預算。
至於公積金,台灣政府目前好像沒有法定公積金的制度,僅對岸及新加坡政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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