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新版DSM-5將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歸類到下列哪一個大類別中:
(A)神經發展障礙
(B)決裂、衝動控制與行為障礙
(C)身心症狀障礙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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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6), B(576), C(238), D(259), E(0) #435632

詳解 (共 2 筆)

#709699

DSM-IV 所使用智能不足(mental retardation)一詞,在DSM-5改名為智力失能(Intellectual Disability) (智力發展疾患,Intellectual Developmental Disorder),強調需同時評估智商(IQ)及適應功能。其嚴重度決定於適應功能而非智商分數。另設「整體發展遲緩(Global Developmental Delay),用於兩種以上發展領域都顯著延遲的兒童。

     DSM-5「溝通疾患(Communication Disorders) 一節,包括下述診斷:

       「語言疾患(language disorder) :它是DSM-IV「語言表達疾患(Expressive Language Disorder) 」與「接受性-表達性混合語言疾患(Mixed Receptive-Expressive Language Disorder)」合併而成)

       「言語聲音疾患(Speech Sound Disorder):即DSM-IV的「音韻疾患(Phonological Disorder)

       「兒童期初發言語流利疾患(childhood-onset fluency disorder):即DSM-IV的「口吃(stuttering)

       「社交[務實]溝通障礙(social [pragmatic] communication disorder)是新診斷分項.,適應於持續有困難在社交情境運用言語及非言語的溝通之患者。但社交溝通缺失是自閉症譜系疾患 (ASD) 的症狀成分之一,故要注意若患者有受局限的重複性行為、興趣、和活動(ASD的其它症狀成分) ,即不可作此診斷。APA指出或許某些在DSM-IV診斷為「其它未註明之廣泛性發展疾患」的患者可適用於此診斷。

 

    DSM-IV的「廣泛性發展疾患」一節被取消,原有的「自閉性疾患(Autistic Disorder) 」、「Rett 氏疾患」、「兒童期崩解性疾患(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Asperger 氏疾患」四個診斷被合併成「自閉症譜系疾患(Autism Spectrum DisorderASD)單一診斷。APA表示上述四診斷屬於同一狀況,只是症狀嚴重程度不同而已。ASD必須同時有(1)社會溝通與社交互動的缺失、(2)受局限的重複性行為、興趣、和活動。

 

    DSM-5「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 ADHD)的準則與DSM-IV大致類似,只有一些小改變,值得一提的有症狀初發年齡由7歲放寬到12歲、取消亞型而用相對應的特性說明表達、容許與「自閉症譜系疾患」同時診斷、成人患者的注意力缺失及過動症狀的數目只要各五項(而非兒童青少年的各六項)ADHD被置於「神經發展疾患」一章,反映了目前認為ADHD與大腦發展有關聯的看法,但也引發了寬鬆診斷會過度用藥的憂慮。

 

    DSM-IV的「學習疾患(Learning Disorders)」一節所屬的「閱讀疾患(Reading Disorder) 」、「數學疾患(Mathematics Disorder) 」、「文字表達疾患(Disorder of Written Expression) 」、及「其他未註明之學習疾患(Learning Disorder Not Otherwise Specified) 」四個診斷被合併成「特定學習疾患(Specific Learning Disorder)單一診斷。APA表示閱讀、文字表達、數學的學習障礙常同時發生,只用特性說明來描述其學習障礙類型。

http://tw.myblog.yahoo.com/kfj36-kfj36/article?mid=725&prev=-1&next=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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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130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DSM)由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出版,是一本在美國與其他國家中最常使用來診斷精神疾病的指導手冊。

DSM-5最著名的診斷方法為去除五軸診斷而只保留診斷準則ABCDE,而各疾病準則改變如亞斯伯格症不再獨立診斷出來,而精神分裂症的各亞型(妄想型、緊張型、混亂型、殘餘型)也都去除,而哀慟反應(bereavement)也可包含於憂鬱症裡面而不再相斥。而性別認同的準則則大幅修改,並且新增加了賭博性疾患(gambling disorder)。

各診斷項目重編如下︰

神經發育障礙
  • 心智發展遲緩(Mental Retardation)改名為「智力發展障礙」(intellectual disability )或「智力發育疾患」((intellectual developmental disorder)。
  • 語音疾患(Phonological disorder)和口吃已經改名為「溝通性疾患」(communication disorders ),該疾患包含「語言性疾患」、「說話性語音疾患」(speech sound disorder)、「兒童期發病的流暢性疾患」(childhood-onset fluency disorder)、以及社會性溝通疾患(Social communication disorder,其特點為社會語意以及非語意性的溝通損傷)。
  • 自閉症光譜疾患已經合併亞斯伯格疾患、童年瓦解性疾患、以及其它未註明之廣泛性發展疾患。
精神分裂症光譜以及其它精神病性疾患
  • 刪除所有的精神分裂症亞型(妄想型,混亂型,緊張型,未分化型,殘餘型)。
  • 「情感性分裂疾患」至少需要情感性疾患發作且需滿足主要的情感性疾患的準則A之持續發作時間。
  • 妄想症準則的改變,並且「共享型妄想症」不再和妄想症區別。妄想指的當不是來自於一般普通經驗時,而是不可信且固著的信念且無法改變,甚至有證據可以駁斥這想法為離奇的。
  • 緊張性症狀(原緊張型亞型)在準則中需在12種症狀中滿足至少3項以上。
雙極性以及相關疾患
  • 「混合特徵」可適用於第一型及第二型雙極性疾患、以及雙極性疾患NED型(過去稱NOS,其它未註明)及情感性疾患。
  • 允許其它特異型雙極性及特殊情境之相關疾患於雙極性疾患。
  • 焦慮性症狀添加於雙極性疾患及憂鬱性疾患,但並非雙極性疾患診斷準則的一部分。
憂鬱性疾患
  • 「傷慟反應」在DSM-IV裡需排除憂鬱症的準則已在DSM-5裡移除該準則。
  • 增加新的疾患為「破壞性情緒失調疾患」( disruptive mood dysregulation disorder,DMDD),於兒童18歲以前發作。
  • 過去在DSM-IV/TR裡的附錄裡「經前不悅症」正式成為一個疾患診斷。
  • 添加混合性症狀(mixed symptoms)以及同樣適用於焦慮症,且在醫師醫囑下仍有自殺傾向。
焦慮性疾患
  • 對於恐懼症及焦慮症,DSM-5刪除DSM-IV過去要求的準則︰"18歲以上,且必須認識到,他們的恐懼和焦慮是過分或不合理的。"
  • 恐慌發作(Panic attack)在DSM-5中變成正式的疾患而非現象。
  • 恐慌症和懼曠症分開成為兩個獨立的診斷。
  • 特定類型的恐懼症(Specific types of phobias)變成註記但其內容不變。
  • 分離性焦慮以及選擇性緘默從「初發於早期疾患」(disorders of early onset)移出並歸類於焦慮性疾患。
強迫症及相關疾患
  • 在該章節新增了四個疾患︰剝皮(excoriation)疾患、囤積症、物質/藥物引起之強迫性疾患、其它醫學條件引起之強迫症及相關疾患。
  • 拔毛癖(Trichotillomania)從「其它未分類型衝動控制疾患」移出而列入強迫症。
  • 註記「身體畸形疾患」和「囤積症」以說明良好的病識感、不好的病識感、以及缺乏病識感/妄想(如完整卻不真實的信念,強迫症所意識到的信念是「真實」的)。
  • 增加「身體畸形疾患」描述重複性的行為、或心理不斷感覺到身體外觀的缺陷之診斷準則。
  • 在DSM-IV的焦慮性疾患裡註記"伴隨強迫性症狀"之疾患移出到該章節診斷裡。
  • 其它特定的強迫症及相關疾患可包含集中於身體之重複行為疾患(如咬指甲、咬嘴唇、臉頰咀嚼、拔頭髮、撥皮)、強迫性的忌妒/醋意(jealousy),或未註明的強迫性相關疾患。
創傷及壓力相關疾患
  •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在包含在「創傷及壓力相關疾患」並且跟強迫性疾患一樣從「焦慮性疾患」獨立出來,除此之外,除了診斷準則B、C、D外,另外再添加行為上的症狀,如創傷後壓力疾患試圖改變診斷準則;對於6歲以下的診斷準則也獨立出來放在此項目。而個體對於急性壓力症候群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壓力源之主觀反應亦改變或取消。
  • 這個項目分類主要是暴露於創傷或災難性事件,並強調和焦慮性疾患、強迫性疾患及解離性疾患之間密切的關連。
  • 過去有兩個亞型被納入此項目並且形成新的疾患︰「反應性依戀疾患」( reactive attachment disorder)及「去抑制型社會參與疾患」(disinhibited social engagement disorder)。
  • 適應性疾患被移到該分類的壓力-反應症候群項目裡。
解離性疾患
  • 自我消失感疾患在DSM-5被改為「去人格化/去真實化疾患」。
  • 解離性迷遊症被註解在解離性失憶症裡而不再獨立診斷。
  • 新增解離性身分疾患的診斷準則為︰「佔有形式的現象和功能性之神經症狀」且「轉換之身分可以觀察別人或自我陳述」;而準則B亦修飾為「該患者無法回憶每天的事件(不僅限於創傷)」。
  • 這些疾患的共同特徵為對患者的主觀經驗、情緒、記憶之正常整合性造成干擾或空隙導致患者的主觀經驗、情緒、記憶產生不連續性。
軀體性症狀及相關疾患
  • 在DSM-5,該項目已刪除了身體化疾患、慮病症、疼痛疾患及未分化型軀體形式疾患。患有慢性疼痛的患者在DSM-5可能被診斷為「軀體性症狀疾患主要伴隨疼痛」、或「心理因素影響其它醫學性狀況」、或「伴隨適應性障礙」。而軀體化障礙和未分化的軀體形式疾患合併成為軀體性症狀疾患(somatic symptom disorder)。
  • 軀體性症狀在DSM-5被定義為「正性症狀」,故儘量減少醫學性狀況無法解釋的疾患,除了轉化症和假孕的狀況。而原來在DSM-IV裡「其它臨床關注的焦點」(DSM-5稱心理因素影響到其它醫療狀況)則被命名到新的精神疾患。
  • 轉化症(在DSM-5稱為「功能性神經性症狀疾患」)診斷準則已改變。
餵食或飲食疾患
  • 反芻疾患及異食癖(pica,指喜歡吃非食物的物品如粉筆、黏土等)的診斷準則改變,且不限於任何年齡的人。
  • 暴飲暴食症(binge eating disorder,指患者服用的食物大量超過該餐所需)從DSM-IV-TR的附錄B之「尚待進一步研究」獨立出來成為正式的診斷疾患。
  • 神經性暴食症(bulimia nervosa,指患者大量進食然後催吐)和暴飲暴食症(binge eating disorder)診斷需求改變為︰至少6個月內每週兩次以及至少最近3個月內每週都發生。
  • 神經性厭食症(anorexia nervosa)準則改變,並且不再有月經失調(menstrual disorder)的要求準則。
  • 過去於DSM-IV的「嬰兒及童年時期飲食疾患」(Feeding disorder of infancy or early childhood)被重新命名為「迴避/限制攝取飲食疾患」(avoidant/restrictive food intake disorder),並且擴大其診斷準則。
睡眠-覺醒疾患
  • 原發性失眠疾患(Primary insomnia )成為失眠疾患(Insomnia disorder),猝睡症(narcolepsy)則獨立於其他嗜睡症(hypersomnolence)。
  • 新增三個與呼吸相關的睡眠疾患:中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central sleep apnea)、低通氣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obstructive sleep apnea hypopnea)及與通氣不足相關的睡眠疾患(sleep-related hypoventilation)。
  • 晝夜節律睡眠 - 覺醒疾患(Circadian rhythm sleep–wake disorders)擴增到包含後述的睡眠時相症候群:不規則睡眠 - 覺醒型(irregular sleep–wake type)、非24小時睡眠 - 覺醒型(non-24-hour sleep–wake type);睡眠時差問題(Jet lag)已刪除。
  • 快速動眼睡眠行為疾患(Rapid eye movement sleep behavior disorder)及腿不安寧症候群(restless legs syndrome)已從DSM-IV的「其它未註明之睡眠疾患」裡移出而納入每一個睡眠疾患準則裡。
性功能障礙
  • DSM-5新增與「性之特異性」(sex-specific)之性功能障礙:
  • 對於女性,性慾(sexual desire)和性慾喚起障礙(arousal disorders)合併為女性性趣/性慾喚起障礙(female sexual interest/arousal disorder)。
  • 性功能障礙(除物質/一般性醫學狀況引起之性功能障礙)現在要求持續時間約6個月及更確切的嚴重程度標準。
  • 新增一種診斷:生殖泌尿系統-骨盆腔疼痛/滲透疾患(genito-pelvic pain/penetration disorder),並與DSM-IV的「陰道痙攣和性交疼痛」(vaginismus and dyspareunia)相合併。
  • 性厭惡疾患(Sexual aversion disorder)已被刪除。
  • 所有的性功能障礙亞型包含只有「終身或後天」及「廣泛或情境型」,並刪除兩個亞型:「由一般性醫學狀況引起之性功能障礙 」及「合併相對於源自心理因素」。
性別焦慮/性別煩躁不安
  • 在DSM-IV裡面性別認同障礙裡面各診斷子項目大同小異,然而到了DSM-5以後改為性別焦慮(Gender dysphoria)診斷,且各診斷子項目差異均較DSM-IV大。
  • 將孩童、青少年及成人分別分開診斷以符合各年齡層發展階段。
  • 基於性傾向的性別認同障礙之亞型已刪除。
  • 改變措辭,如合併準則A及準則B(跨性別鑑定,並厭惡朝著該性別發展)。改變後的準則創造出可以區別孩童、青少年及成人的性別焦慮診斷。該診斷群組從性功能障礙移出並分類進本診斷類別裡。該措辭的變化有一部分是因為使用「障礙」(disorder)的汙名化結果,且目前在性別認同障礙的文獻裡專家時常使用"性別焦慮"來稱呼。這種對孩童的特異性診斷之成立可反映孩童有較少經歷的洞察力、甚至擁有洞察力能表達事件也相當有限。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2%BE%E7%A5%9E%E7%96%BE%E7%97%85%E8%A8%BA%E6%96%B7%E8%88%87%E7%B5%B1%E8%A8%88%E6%89%8B%E5%86%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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