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幼兒園幼童父母或監護人申訴事件時,應召開申訴評
議會,其成員不包含下列何者?
(A)家長團體代表
(B)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
(C)調解委員會代表
(D)法律、教育、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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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00), C(465), D(198), E(0) #1339453
統計: A(92), B(100), C(465), D(198), E(0) #1339453
詳解 (共 2 筆)
#155216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39 條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幼兒園提出
異議,不服幼兒園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
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
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評議前項申訴事件,應召開申訴評議會;其
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教保團體代表、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教保服
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法律、教育、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其
中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及評議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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