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行政機關對於瘋狂或酗酒泥醉者,為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得採用何種措施?
(A)處以怠金
(B)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C)為人之管束
(D)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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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80), C(1623), D(8), E(0) #705480

詳解 (共 1 筆)

#4617432

行政執行法

第37條(對於人之管束之限制)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鬪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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