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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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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土地開發:2.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8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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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土地開發:2.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80779 |
科目:
國營事業◆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土地開發:2.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80779
年份:
108年
科目:
國營事業◆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46.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1條規定,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 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幾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 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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