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對於特殊教育申訴事宜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學生的監護人對學生的鑑定有爭議時,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B)學生的監護人對學生的安置有爭議時,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C)學生的監護人對學生的輔導與支持服務有爭議時,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D)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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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412), C(51), D(118), E(0) #65790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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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辦法
第2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 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第3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 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 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 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擔任。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 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5條
 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 理外,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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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455
B要改成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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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0944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 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擔任。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5條
 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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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820
最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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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學生與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如有爭議,得由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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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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