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相關暴險規定何者有誤?
(A)總風險暴露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B)不包含為規避未來交割之風險而承作之外匯店頭衍生性商品
(C)總風險暴險至少應包括市場風險暴露及信用風險暴露
(D)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一個月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之項目及總風險暴露,向期貨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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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7), B(114), C(25), D(52), E(0) #3090161
統計: A(357), B(114), C(25), D(52), E(0) #3090161
詳解 (共 2 筆)
#6687719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在運用對不特定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進行特定交易時(如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的交易),必須確保獲得公平或合理價格,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此外,此類交易的總風險暴露,除非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超過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 這裡的總風險暴露是指交易可能造成的最大可能損失,且不包括為規避未來交割匯率風險而進行的外匯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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