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
(A)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B)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員
(C)有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
(D)私法組織之公營事業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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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31), C(451), D(4075), E(0) #3225468
統計: A(35), B(131), C(451), D(4075), E(0) #3225468
詳解 (共 7 筆)
#6424965
47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
(A)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B)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員
(C) 有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
(D) 私法組織之公營事業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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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A)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B)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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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5632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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