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種犯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A)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B)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公務侵占罪
(C)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D)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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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519), C(61), D(29), E(0) #1217772

詳解 (共 2 筆)

#1430962
要注意喔,若選項有賭博罪也是屬於不能上訴第三審的,因為賭博最重三年以下。
下面為最新法條及相關的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刑法第349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6條第1項: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6條第2項:(不得上訴至第三審)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摘自jacks.shih大大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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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侵占罪」的嚴重性被認為高於這些特定罪名,因此它不在此限制範圍內,經二審判決後仍享有上訴第三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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