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上訴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告訴人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
(B)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
(C)被告的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
(D)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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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0), B(190), C(82), D(89), E(0) #923715

詳解 (共 6 筆)

#1137912
原告絕對不能為被告利益上訴,特例只有檢察官。
只要記得這點就不會搞錯。所以自訴人,縱使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亦不得替被告上訴啊!
告訴人這種起訴之後就跟他沒啥關係的人是關係最疏遠的。
由當事人才可以捨棄上訴權這條得知,非當事人不得捨棄上訴,所以獨立上訴權人不得捨棄。
另外上訴自後想要撤回的話,為被告之利益者,非得被告同意,不得撤回。
再來自訴人上訴,非得檢察官同意,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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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292
(A)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告訴人係為自己之利益上訴。 (B)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4項。 (C)(D)刑事訴訟法第3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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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231
原告怎麼可能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想也知道....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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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994

(A)告訴人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X)
(B)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O)
(C)被告的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O)
(D)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O)

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 (上訴權人─當事人)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345 條 (上訴權人-獨立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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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458
第 344 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 345 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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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2714
速解:(A) 告訴人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
1.首先,刑訴的原告不等於告訴人。
2.因為刑訴當事人是檢察官、自訴人和被告。告訴人是上請經檢察官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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