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法院於下列何種情形,應為不受理判決?
(A)被告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B)被告同一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
(C)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D)追訴時效已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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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64), C(395), D(41), E(0) #331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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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171
法院於下列何種情形,應為不受理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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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935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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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9533
A免訴
B免訴
C不受理
D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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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63707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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