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A 公司之股東甲擬在股東會中提出議案,下列關於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規定的少數股東提案權之敘
述,何者正確?
(A)股東常會和股東臨時會均有少數股東提案權之適用
(B)甲至少須持股百分之三以上
(C)提案字數得超過 300 字
(D)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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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0), B(1327), C(482), D(4730), E(0) #2938754
統計: A(1390), B(1327), C(482), D(4730), E(0) #2938754
詳解 (共 10 筆)
#5558024
第172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2.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A:錯在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是會前提出,會中不能提議案
B: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C: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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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655
第 172-1 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B)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C);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D)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於股東會之臨時動議提案權(A)
(註:107年修法,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第172條第5項皆有文字修正)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雖於94年6月22日修正引進上開股東提案權,惟股東於股東會臨時動議提案之原有權利,並未因此喪失,此觀諸上開條文立法理由:「…若股東無提案權,則許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除非由董事會於開會通知列入,否則股東難有置喙之餘地,爰賦予股東提案權。」自明。又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併為敘明。
(經濟部95年6月12日經商字第095020821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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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954
公司法的這種題目吼
我一律三長選一短
三短選一長啦
請給我倒讚啾咪^^
我一律三長選一短
三短選一長啦
請給我倒讚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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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9173
A錯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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